(2017)豫1403民初5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云花与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花,蒋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380号原告:郭云花,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蒋新民,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郭云花与被告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云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