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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孙明与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孙明,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02行初39号原告蔡孙明,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张承更,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法定代表人雷旺清,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星,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芳玲,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孙明诉被告霞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中,因原告蔡孙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孙明负担。审 判 长  叶丽丹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人民陪审员  钟岩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晶晶附:本案裁判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