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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磊、延门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涛,毛磊,延门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白涛,男,汉族,1965年2月5日生,延安市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家花园。被执行人毛磊,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生,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慧智蓝湾小区。被执行人延门门,女,汉族,1989年10月8日生,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慧智蓝湾小区。白涛申请执行毛磊、延门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磊、延门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毛磊、延门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涛案件款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7400元。后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毛磊、延门门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毛磊、延门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毛磊、延门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白涛也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白涛案件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白涛发现被执行人毛磊、延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