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姚国雄、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雄,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诸葛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国雄,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被执行人: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乌石街西侧北楼。法定代表人:李七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葛崇兴,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浦县,现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姚国雄与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诸葛崇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诸葛崇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姚国雄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诸葛崇兴的唯一住房,该住房于2015年办理了抵押贷款。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桂林市百业乌石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诸葛崇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