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仲彬、杨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仲彬,杨琼,欧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仲彬,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委托代理人:刘秋君,系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英鹏,系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琼,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时雪雷,系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伙成,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上诉人���仲彬因与被上诉人杨琼、欧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4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仲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员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