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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传华犯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546号被执行人:张传华,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被执行人张传华因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晋03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张传华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张传华就罚金部分未予履行,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传华现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管所无房产登记信息。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3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思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