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传华犯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546号被执行人:张传华,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被执行人张传华因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晋03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张传华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张传华就罚金部分未予履行,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传华现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管所无房产登记信息。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3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思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