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17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1745江苏泰力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梁山远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力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梁山远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745号之二原告:江苏泰力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刘陈。法定代表人:潘滢,总经理。被告:梁山远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拳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先殿,执行董事。原告江苏泰力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远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泰力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泰力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江苏泰力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立生人民陪审员 叶芳六人民陪审员 孙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