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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青山与张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青山,张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696号原告:徐青山,男,194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桦南县阎家镇桦木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亭,桦南县阎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桦南县阎家镇桦木岗村原告徐青山与被告张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青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原告诉求土地界限不明,现原告申请撤回对张海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青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青山负担。审判员  吴艳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郜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