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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宋瑜煊与袁志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瑜煊,袁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135号之一原告:宋瑜煊,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告:袁志勇,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宋瑜煊与被告袁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宋瑜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瑜煊撤诉。案件受理费2984元,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保全费1191元,共计2683元,由原告宋瑜煊负担。审判员  石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