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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贾军伟与刘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军伟,刘国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2081号原告贾军伟,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郑州市。被告刘国林,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户籍为正阳县。原告贾军伟诉被告刘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朱安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国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军伟诉称,2014年9月到2015年5月,被告刘国林共欠原告货款共计138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国林不予归还。为此,原告贾军伟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刘国林偿还货款1385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国林承担。被告刘国林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贾军伟在正阳县真阳镇经营销售“军伟建筑机械”门市部,被告刘国林从事建筑生意,双方通过买卖互相认识。被告刘国林于2014年9月4日、2015年1月6日、2015年5月16日到原告贾军伟经营的门市部购买货物,被告刘国林当时给原告贾军伟出具欠条三份。后经结算,被告刘国林共欠原告贾军伟货款3850元。此款经原告贾军伟向被告刘国林催要,被告刘国林拖欠至今未偿还给原告贾军伟。上述事实由当事人身份证明、欠条三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贾军伟将自己经营销售的货物出售给被告刘国林,且已经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刘国林,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被告刘国林应当承担支付给原告贾军伟货款的义务。被告刘国林后偿还原告贾军伟部分货款后剩余3850元拖欠至今未偿还给原告贾军伟,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贾军伟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国林偿还所欠货款385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贾军伟货款叁仟捌佰伍拾元(3850元);二、驳回原告贾军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被告刘国林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