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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泉州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昌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昌增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4663号原告泉州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高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生、高英辉,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昌增,男,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住德化县,现住晋江市。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昌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长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