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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龙君政与被告陈仕宝、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君政,陈仕宝,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48号原告:龙君政,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仕宝,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刘玲,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龙君政与被告陈仕宝、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龙君政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仕宝、刘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君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仕宝、刘玲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君政撤回对被告陈仕宝、刘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潘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