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龙君政与被告陈仕宝、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君政,陈仕宝,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48号原告:龙君政,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仕宝,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刘玲,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龙君政与被告陈仕宝、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龙君政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仕宝、刘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君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仕宝、刘玲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君政撤回对被告陈仕宝、刘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潘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