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维龙与延吉市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龙,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3464号原告:李维龙,男,1967年12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昌植,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维龙与被告延吉市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利亚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维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延吉市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维龙诉称:李维龙与可利亚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一直在经营过程中,2017年5月10日可利亚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昌植的妻子沈某某来到李维龙的店说急需资金一万元,故当天汇款9900元,之后突然失去联系,故诉至法院要求可利亚退还我汇去的99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起原告与被告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书,原告经营站前街洲际酒店楼下可利亚辣菜专营店,约定初期投入一万元,存款不足一千时原告续存,每次续存5000元,同时约定不在经销时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合同。由原告和被告法定代表人金昌植签字,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后双方开始合作经营,货款直接打入被告法定代表人金昌植妻子沈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2017年5月10日沈某某(为被告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提前打款一万元公司急用。原告就按平时工作时做法向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续存9900元。2017年5月26日原告发现被告工厂停止生产,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被告退还续存的9900元。原前期存款表示放弃。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加盟协议书、2017年5月10日9900元汇款单、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应当如实履行合同。被告延吉市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昌植妻子沈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突然要求打入一万元到自己银行账户,原告按其要求汇款的行为,应当认定沈银河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也符合双方平时的做法,只是金额��过了合同约定的5000元的额度,非履行合同时的正常续存。但是被告随后的停产行为,使合同无法履行。在接到诉状后,拒不到庭,放弃答辩。现原告提出放弃原存款,要求退还本次续存款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延边可利亚特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梅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