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裴学勇、张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裴学勇,张国云,河北鑫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地址:枣强县人民东街198号。负责人:李新科,行长。被告:裴学勇,男,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住址枣强县。被告:张国云,女,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住址枣强县。被告:河北鑫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38号1幢。负责人:刘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被告裴学勇、张国云、河北鑫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裴学勇、张国云、河北鑫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撤诉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永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