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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669号原告杨某,女,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程某,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杨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