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669号原告杨某,女,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程某,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杨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