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4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王小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王小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56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69号恒大绿洲综合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贺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小风,女,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被告王小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36元减半收取4218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司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少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