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7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谭金华与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金华,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金华,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迁,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佳丽饭店A41室。法定代表人:朱思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鹏,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谭金华因与原审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设分立为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和广东韩立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谭金华、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9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93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谭金华、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代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30元,均退回至谭金华、广东韩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温 迪书 记 员  左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