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国平寻衅滋事一案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1刑申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王国平:你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德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你仍不服,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关于王国平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经查,王国平以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为名上访,经相关部门调查、复查,在相关部门对王国平反映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结论和答复,王国平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王国平仍多次到长春市、吉林省、中央国家机关闹访、缠访,拨打外媒记者电话,在公共场所抛撒上访材料,滋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2013年全国两会及十八大召开期间,王国平为发泄情绪,寻求刺激,再次到北京非访,扬言在北京闹事,制造事端,并以在京上访为名威胁政府行政部门,索取钱款6万元后,2014年5月1日,王国平再次到北京非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王国平提出其无罪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国平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被告人王国平的申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