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益发木材经营部申请执行四川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益发木材经营部,四川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益发木材经营部,住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龙宝村。经营者:王一龙,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龙宝村。被执行人:四川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关于遂宁市船山区益发木材经营部与四川坤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