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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文华与赵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华,赵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潘文华,男,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瓜州。被执行人:赵建彬,男,原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执行人潘文华与被执行人赵建彬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963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建彬未履行以上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建彬银行存款8068元(其中案件款7968元,诉讼5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