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文华与赵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华,赵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潘文华,男,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瓜州。被执行人:赵建彬,男,原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执行人潘文华与被执行人赵建彬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963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建彬未履行以上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建彬银行存款8068元(其中案件款7968元,诉讼5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