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晋华与被执行人孙凌杰、张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晋华,孙凌杰,张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王晋华,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孙凌杰,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张杨霞,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晋华与被执行人孙凌杰、张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晋华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