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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郝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蒙古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郝某,男,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居民,现住石泉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某已完全履行给付女儿郝某某抚养费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壮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