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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魏俊杰行贿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杰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1刑初7号公诉机关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俊杰,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8日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俊杰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俊杰家属向本院提供山西省肿瘤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一份,山西省肿瘤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诊断结果为:左肺小细胞癌、左侧胸膜转移(放化疗后);纵膈及左肺门淋巴结转移、多发骨转移;双肺间质性肺炎。同时向法庭递交因病无法出庭的申请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2月27日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魏俊杰家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该份情况说明加盖襄垣县公安局古韩派出所公章,证明被告人魏俊杰于2017年4月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尔敏审 判 员  史艳霞人民陪审员  郑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药 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