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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177号。负责人:李耀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娜,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春城大街1515号。法定代表人:刘野钊,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春城大街1515号。法定代表人:孟祥久,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吉0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粮���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吉0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智审 判 员  魏博清代理审判员  韩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铁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