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547号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负责人:黄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玥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