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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3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洪与刘XX、重庆喜地来房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刘XX,重庆喜地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洪,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龙迟,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执行人:重庆喜地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7543XB。法定代表人:颜呈杰,重庆喜地来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洪和被执行人刘XX、重庆喜地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杨洪于2017年6月27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XX、重庆喜地来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洪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刘XX、重庆喜地来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7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