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春凤与刘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凤,刘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350号原告:杨春凤,女,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长岭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徐少千,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树金,男,汉族,住长岭县三团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凤与被告刘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凤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洪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