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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国瑞诉付敏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588号原告赵国瑞,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委托代理人陈全礼,汉中市汉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敏岳,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原告赵国瑞诉被告付敏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按照立案时,原告赵国瑞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无此门牌号,电话也无人接听,本院无法与被告付敏岳取得联系。本院认为,原告赵国瑞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国瑞的起诉。诉讼费136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宝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