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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风与被告何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风,何建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486号原告:孙风,男,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何建国,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孙风与被告何建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孙风仅能提供的何建国地址为陕西省榆林市,且陈述何建国长期居住在该地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权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