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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XXX与河南金牌山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河南金牌山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金牌山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河南金牌山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博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5]第0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