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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方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方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被执行人方莲(户);方莲,女,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龙坡国土监[处理决定][2016]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8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被执行人方莲(户)作出九龙坡国土监[处理决定][2016]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方莲(户)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梅乐村8社的房屋所占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征收,但方莲(户)不接受补偿,也不自行拆除房屋并交出已征收土地。遂决定:责令方莲(户)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已征地上的房屋,交出已征土地。被执行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未予履行,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九龙坡国土监[处理决定][2016]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九龙坡国土监[处理决定][2016]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桂 克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