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杜庆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杜庆顺,李燕飞,李建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祭风台街1号搜侯大厦商业写字楼A塔13层。主要负责人:赵向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女,该支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荣宝,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庆顺,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曼,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飞,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雄,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园,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庆顺、李燕飞、李建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1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102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