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淑艳申请宋淑华、黄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艳,宋淑华,黄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徐淑艳,女,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淑华,女,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黄万兵,男,汉族,住安达市。徐淑艳与宋淑华、黄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淑华、黄万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淑艳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宋淑华、黄万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淑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淑华、黄万兵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淑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瑞江审判员 于 强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