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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倬、王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倬,王端,曹培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杨倬,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王端,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曹培蕾,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2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端、曹培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标的265957.97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端、曹培蕾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曹培蕾所有的川A×××××小型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扣划曹培蕾银行存款413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