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于艳飞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艳飞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车站西街11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志,职务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艳飞,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艳飞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民初字第4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于艳飞父亲于洪海生前在上诉人下属的乌江铁路乌塔其第四项目部工作,该项目部地点位于扎赉特旗境内,于艳飞选择扎赉特旗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明煜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罗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世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