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晏钊与重庆市万州区青年人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晏钊,重庆市万州区青年人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晏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叶军,重庆东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青年人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54062107W。法定代表人朱勇,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黄全军,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丹琦,系重庆市万州区青年人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副校长。再审申请人晏钊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青年人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2民终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晏钊申请再审称:1、其受被申请人诱导,对辞职原因产生重大误解;2、二审排除格式合同是错误的;3、二审认定“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包括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等所有权利是错误的。晏钊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申请再审。重庆市万州区青年人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再审申请人申请的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不成立,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对于晏钊提出其受重庆市万州区青年人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诱导,对辞职原因产生重大误解的申请理由,因其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晏钊提出二审排除格式合同是错误的申请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原判据此并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认为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是在晏钊提出辞职后,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并已实际履行,应是双方协商后的结果,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该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晏钊提出二审理解“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包括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等所有权利是错误的申请理由,经审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约定双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该协议是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关权利的终结性处理,所以,这里的“权利”应当理解为包括协议载明及未载明的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等所有权利。对此,二审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因此,晏钊提出的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晏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晏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治康审判员 秦建华审判员 徐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