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永泉与王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泉,王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91民初756号原告:陈永泉,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告:王炎,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陈永泉与被告王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计1337元,由原告陈永泉负担。审判员 沈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恩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