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碧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世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碧贵,李世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胡碧贵,女,194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王鸿(系申请执行人胡碧贵儿子),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李世琼,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胡碧贵申请执行李世琼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978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世琼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等,被执行人有位于江安县一幢的商业门市一间,本案在诉讼中已依法对该门市进行查封,现本院拟对该门市进行评估、拍卖。但评估、拍卖尚需一定时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149432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878元、本案执行费3066元,被执行人李世琼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 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