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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惠思麻责令退赔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思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77号之一移送部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惠思麻,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回族,无业,现在石嘴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的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惠思麻、黄克成责令退赔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8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不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彭 磊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琪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