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金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金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金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理人:刘献华,公司董事长。关于雅安市雨城区金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金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川1802执42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雅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国家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未付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予以扣留并提取****元至本院,雅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4月19日的情况说明函载明待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将积极协助我院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金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债权,即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未付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雅安市雨城区金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元。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金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金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债权,即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未付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雅安市雨城区金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元。。二、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