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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更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曾昌金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昌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229号罪犯曾昌金,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醴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曾昌金有期徒刑七���,并处民事赔偿765918.62元(已赔偿10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曾昌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昌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虽系病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3个表扬余42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昌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昌金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