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昌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昌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619号罪犯陈昌福,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02年12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陕刑一复字第51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陈昌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64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6月30日经陕���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10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6月28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4年6月23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提出罪犯陈昌福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2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2个。本院认为,罪犯陈昌福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昌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