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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伟与顾永臣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顾永臣,张侠,陆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顾永臣,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张侠,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陆永亮,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伟与顾永臣、张侠、陆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顾永臣、张侠、陆永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永臣、张侠、陆永亮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伟30000元借款、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顾永臣、张侠、陆永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顾永臣、张侠、陆永亮银行存款30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永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婉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