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涛与天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涛,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黄树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将木兰县木兰镇信合小区2栋4单元601���,建筑面积66.63平方米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木兰县木兰镇信合小区2栋4单元601室,建筑面积66.63平方米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