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行审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临西县国土资源局、郑立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西县国土资源局,郑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35行审144号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地址临西县珠江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0071657-8。法定代表人:赵安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福祥,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郑立国,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郑立国履行临国土罚字﹝2015﹞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永刚审判员 侯继会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