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欧晓霞与张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晓霞,张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442号原告欧晓霞,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罗智军,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秋萍,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伯良,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晓霞诉被告张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晓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