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8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阚世城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世城,崔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112号申请执行人阚世城,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崔亚明,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瑞达致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阚世城与崔亚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来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