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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丁武与林金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武,林金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3172号原告:丁武,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桂福、王颖,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被告:林金水,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丁武与被告林金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丁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武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丁武负担。审 判 长  吴旭新人民陪审员  林盛钦人民陪审员  任宝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欢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