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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长伟与冯留君、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伟,冯留君,李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282号原告:刘长伟,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现住洛龙区。被告:冯留君,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现住洛龙区。被告:李爱萍,女,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现住洛龙区。原告刘长伟与被告冯留君、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长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长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