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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阿术科格、阿术科伍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术科格,阿术科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4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术科格,男,1993年4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彝族,小学文化,在业,住四川省金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阿术科伍,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彝族,文盲,在业,住四川省金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术科格、阿术科伍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术科格、阿术科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阿术科格、阿术科伍在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新境市场桥底租乘被害人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当去至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黄岗里砖厂西面小山的山边路时,被告人阿术科格、阿术科伍分别持刀状钢板和铁棍威胁并殴打被害人王某,强行劫取被害人身上的现金约300元人民币和一台华为牌手机。经鉴定,该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76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阿术科格、阿术科伍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阿术科格、阿术科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理报警登记表,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阿术科格、阿术科伍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频截图,视频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术科格、阿术科伍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7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阿术科格有吸毒劣迹,本院对其予以严惩。被告人阿术科格、阿术科伍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术科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阿术科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移送的衣服两件、裤子两条、鞋子一双,予以发还物品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曾巧珍人民陪审员  韦源江人民陪审员  吴尚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颖